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373号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611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张皇路东齐陵街道***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PBK1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博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