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7355号
原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路173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张皇路东齐陵街道聂仙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博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明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路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