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22执保112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97695F。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5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