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中判决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22)鲁0322执966号执行完毕。
审判员 翟承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