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4556号之一
原告: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白建彬,总经理。
被告: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董事长。
原告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延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