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4556号
申请人: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白建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董事长。
申请人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436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436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延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