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3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翟所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大张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19]第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1461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