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3执恢463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081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山水一城会所,组织机构代码:6601876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就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8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执恢4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