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3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大***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86308136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鲁0323执保3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资金130000.00元。***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资金1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