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大***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86308136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资金130000.00元。为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资金1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7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