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15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与新城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7210.
法定代表人贾德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57609913。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贾家庄村;电话:136××******。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76613133R。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贾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云,董事长
第三人(另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2126Y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南催路东侧土地(土地证号为:源国有(2013)第00346号)40182.**㎡,现因该地产依法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五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南催路东侧土地(土地证号为:源国有(2013)第00346号)面积40182.**㎡在建工程3863.391㎡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zdqz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