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119号
原告:城阳区***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岙东北路和凤鸣路交界处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Q7RMC6R。
经营者:韩玲艳。
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健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贾德政,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西下高庄村。
负责人:朱民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站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4元,变更诉讼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858元,共计2877元,由原告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剩余8289元,退还原告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站。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