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382号之一
原告:城阳区***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岙东北路和凤鸣路交界处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Q7RMC6R。
经营者:韩玲艳。
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健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贾德政,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西下高庄村。
负责人:朱民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阳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城阳区***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420000元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