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民初3194号
原告:尤丽君,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健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27102-1。
法定代理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尤丽君、李中钢诉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丽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