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

尤丽君、***等与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民初3194号
原告:尤丽君,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健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27102-1。
法定代理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尤丽君、李中钢诉被告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丽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