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执保239号之八
申请人:淄博和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张家坡。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和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和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南麻分公司、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和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