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121号
原告:沂源中天塑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悦路西首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5448681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沂源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螳螂河西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9248011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沂源宏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鲁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72871135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中天塑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宏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中天塑钢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