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7038号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1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螳螂河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沂源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5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