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冠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民辖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冠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吕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山东冠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冠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租赁物使用地,租赁物的使用地点在淄博××产业开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12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第八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由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冠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振涛
审判员  张兴孟
审判员  丁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