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3104号
原告:***,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武,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业勤一路**天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5841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27号公路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908626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宝民路**公路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444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廖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