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4民初1364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生,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男,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曾德洋,男,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宝民路十二区公路管理中心十七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4440Q。

法定代表人:刘向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旭,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远高,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路西侧产品展示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24370536。

负责人:罗凌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曾德洋、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赖晓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