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97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05月05日生,住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38号彩虹居虹景阁307,居民身份证号码
×××6524。
被执行人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宝安区新城宝民路十二区公路管理中心十七楼,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192484440Q。
法定代表人:万**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
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1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
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645.8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
执行款235631.82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1556元、执行费3458
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
执行人 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165
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
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
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
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165号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