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9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6楼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5682M。
法定代表人:张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25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6477.34元。支付此前深圳市信访局曾垫付申请执行人41287元,支付案件执行费1327元,剩余40825.34元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并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院(2021)粤0305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支付义务,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975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之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