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7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头街道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6楼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5682M。
法定代表人:张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44685.17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交付至本院账户,另,本院查明申请人原向深圳市信访局申请垫付人民币442650元,故本案案款应扣划相应款项至深圳市信访局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此外剩余款项已扣划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382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强制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