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7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蓓,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昆山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8385021H,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蓓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36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25494.71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