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3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商初字第1491号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7590-3。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26号楼东半幢,组织机构代码788385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机构代码668973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告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5元,减半收取25302.50元,由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承担。
审判长华渊
人民陪审员毛伟
人民陪审员*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