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恒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0210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26号楼东半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恒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佳茂缘商务广场5号楼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2015)昆商初字第04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791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款2568537元,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经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登记为昆山恒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及昆山恒泰担保有限公司、昆山恒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院按照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昆山市东烨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比例分配的数额为70438.35元,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4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卞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