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5850号
原告:四川锐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道401号附3号9-4(***的左岸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PU8H5K。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恒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六队16幢长虹大道南段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4CFMX8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中天恒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锐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锐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锐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四川锐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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