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201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5646285XU,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75YP80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拉斯奎镇,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新320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和***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47776.56元,被告和***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执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和***供热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21年07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07月19日,本院通过直接方式向被执行人和***供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义务。
2、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资源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
3、2021年08月03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08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资源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5、2021年08月14日,本院通过查询反馈结果发现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6、2021年09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资源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前两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7、2021年09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0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576777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808.36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和***供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