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拉斯奎镇阿克塔什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英协海尔路102号县计生委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和***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鑫坤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坤伟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鑫坤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威公司向鑫坤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11400元,一审判决却判令华威公司向鑫坤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647776.56元及鉴定费120000元,并驳回鑫坤伟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明显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供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74.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