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285号
原告:***,男,1986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61X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
法定代理人:沈关宝,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周颖琛,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颖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