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19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61X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1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臻***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