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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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719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61X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1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臻***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