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剡源水库管理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剡源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五王庙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1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嵊州市水利水电局,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越秀北路47号。 负责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嵊州市越州水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雅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嵊州市剡源水库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嵊州市水利水电局、原审第三人嵊州市越州水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嵊州市剡源水库管理处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嵊州市剡源水库管理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 审判员***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