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280号 原告:浙江中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66号1幢164幢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晟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连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