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方环境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2449号 原告:南方环境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CL8U8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毅街20号5幢1层。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61X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183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方环境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南方环境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南方环境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方环境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方环境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金金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