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082号
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龙凤小区7栋5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吴向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系原告员工),女,199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湘莲社区燕子岭760号。
法定代表人:雷超。
被申请人:湖南亚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中意一路798号冠铭商务中心6栋705。
法定代表人:郑建伟。
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亚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亚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5695.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亚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5695.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佩
书 记 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