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548号
原告: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原路口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AJDD00。
法定代表人:陆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06345P。
法定代表人:汪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旗,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宸公司)诉被告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军,被告长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宸公司诉称:2017年7月1日,原告永宸公司与被告长丰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长丰公司将其从中国电信安徽公司总承包的关于2017-2018年合肥市管线工程施工及维护工程分包给永宸公司,并约定费用与支付方式为,按照具体工程项目甲方(长丰公司)以背靠背的方式向乙方(永宸公司)支付施工费用,即运营商(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付款后,按照安徽电信线路维护工程审定金额含税的93%支付给永宸公司,施工费用根据建设方最终审计定案表为准。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与太湖路东南管道抢修工程和合肥市包河区光缆抢修等工程均于2018年6月27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方使用。经中国电信公司安徽分公司审计中心审定该工程施工费合计为136283元,运营商已经实际向被告支付了该工程全部款项。另外长丰公司从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承接分包给永宸公司的合肥市经开区芙蓉ODN第四批次大学城片区南片道路缆线改造工程(审计编号:19-光缆-034),由原告施工,业主方已经于2019年12月将原告施工的工程款172674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84%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145046元,上述合计工程款为279393元,被告应按合同立即支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原告已经为该工程向长丰公司开具了134347.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393元,并以13434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450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2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变更诉讼请求时利息为1123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长丰公司辩称:原、被告自2017年7月签订合同后开始合作,一共合作了约111个项目,总金额约300万元,其中108个项目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完毕,现在尚有3个项目,审计编号分别为19-光缆-034、19-光缆-044、19-管道-011的工程款尚未付清。被告未付清工程款的原因是,永宸公司此前收到工程款后未能及时支付给工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后期我公司要求永宸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但是永宸公司一直没能提供,我公司为了防止工人向我公司或者向业主方讨要工资,就暂将部分工程款扣留,以保证工人工资发放。我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通知永宸公司来我公司安徽办事处对账,但是永宸公司没来。原告在合作期间,有两个项目立项后未施工,申领材料未退回,后期我公司让安徽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这两项工程完工后,业主方审计时扣除了未退回材料1万元,在我公司与继华公司结算时,我公司垫付了材料费1万元,该款应当从永宸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2018年2月因为中国电信合肥分公司未结算工程款,永宸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公司安徽办事处借支了人民币5万元,我公司以项目经理陈学旗支付宝转给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云5万元,该款及利息应当从工程款中抵消;被告无义务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长丰公司中标中国电信安徽公司2017-2018年合肥市管线工程施工及维护工程。2017年7月1日,被告长丰公司(甲方)与原告永宸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施工,项目名称为中国电信安徽公司2017-2018年合肥市管线工程施工及维护工程,工程地安徽省合肥市(含乡镇)范围;乙方按运营商提供工程施工的图纸和材料明确具体工作,乙方负责将货品由运营商仓库运抵施工现场,材料的安全由乙方负责,施工完毕后,乙方必须将剩余材料运回甲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场所;按照具体工程项目甲方以背靠背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施工费用,安徽电信线路工程费为审定金额含税的84%,安徽电信线路维护工程为审定金额含税的93%,施工费用根据建设方最终审计定案表为准,乙方负责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开具符合甲方要求合格的税票;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运营商通报批评的,甲方对乙方处罚人民币10000元/次。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在合肥市范围内承包施工了一百余个项目,其中尚有3各项目未结清工程款,分别为审计编号19-光缆-034、19-光缆-044、19-管道-011工程。建设单位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12月10日分别将该三项工程款支付长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价格,长丰公司应支付永宸公司该三项工程尾款279393元。
另查明:永宸公司施工期间,该公司工程施工负责人陆强于2018年2月9日向长丰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学旗借支工程款5万元。永宸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不当行为被运营商通报3次。长丰公司当庭提出原告施工中借支了价值7500元的材料,原告移交编号为17AH017414001经开芙蓉石门路(翡翠——天都路)通信管道工程有价值10000元材料未平账,均应从工程款中抵扣。2018年4月11日因原告施工项目超时,被电信公司罚款1090元,该款由长丰公司交付。永宸公司当庭提出长丰公司安排其合同外顶管施工费2万元未计入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工程统计表,审计定案表,验收签证,付款情况列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审计定案表;被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条款,申请,微信群聊截图,电信公司系统截图,电信公司管理员通报批评邮件,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安徽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说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内容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永宸公司与被告长丰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尾款279393元,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施工期间于2018年2月9日借支工程款5万元,应从工程中抵消,原告对此也无异议。2018年4月11日因原告施工项目超时,导致长丰公司被运营商罚款1090元,改款系因施工超时产生,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施工中因存在不当行为被运营商通报3次,根据合同约定,每通报一次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关于通报罚款的约定是关于施工质量、期限、安全等方面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每通报一次罚款10000元,显然过高,本院予以降低,确定原告被运营商3次通报行为应向被告承担10000元违约金,该款可从工程款中抵消。原告关于合同外顶管工程款2万元的主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原告借支价值7500元材料及未移交工程材料10000元的主张,仅有材料清单或受移交公司的说明,并无原告签收材料或移交材料的证据,故被告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长丰公司应支付原告永宸公司工程款218303元(279393元-50000元-1090元-10000元)。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的具体支付时间,而被告收到全部工程款仅数月原告即提起诉讼,故被告未构成迟延付款,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被告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由原告开具工程款税票,现被告要求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税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303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元,被告山西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佩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