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旭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621民初5879号 原告: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镇B-55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