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泰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恢2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泰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28070A。
法定代表人:徐壮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国,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七楼710室,组织机构代码19235329-9。
法定代表人:纪惠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泰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已自愿放弃本案的剩余债权,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593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彦卿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