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新安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纪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20706号
原告深圳市***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26区前进一路玖悦雅轩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88296G。
法定代表人孙殿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亚整,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明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一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七楼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329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为20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应   连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