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9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七楼710室,组织机构代码192353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66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8804383.5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名下持有的深圳伯美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5%的股权、冻结***名下持有的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祥和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的股权,依法查封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奥德赛牌(车牌号为BC28**)、以上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4660.79元,扣除执行费118.14元,剩余执行款14542.65元应付给你(单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杨 菲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