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20494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负责人王卫华。
委托代理人卢学希,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亚均,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
法定代表人纪。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三深圳市天翔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
法定代表人严。
被告四严,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五深圳市天联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
法定代表人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诉被告深圳市苍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纪、深圳市天翔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严、深圳市天联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于2018年9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6280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承担,多缴的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  燕  华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