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监1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社区人民南路正发综合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WQE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新六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9106385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皖132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泗县益家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昌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