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137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四丰村长岭龙(土名)办公室(不可作厂房使用)(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4447392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锡兴诉被告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5345.62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2019-0337《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5345.6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