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6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增江街四丰村长岭龙(土名)办公室(不可作厂房使用)(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路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