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4106号
原告: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田靖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华,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号。
原告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