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保194号
申请保全人: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田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总经理。
被保全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崔玉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鲁1082民初4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7月22日,威海平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