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3027号
原告: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清化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F9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临海市洁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