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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晟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砖路建新221号1栋1层A区164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辉,职务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村路副4号4号楼1层104室。

负责人施顺滨,该公司经理。

协助执行人***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3号楼5楼35。

法定代表人李连洲,该公司负责人。

上海晟启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张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上海晟启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11423807.88元及相应利息,***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擅自支付款项1142380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1423807.8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

二、冻结、划拨协助义务人***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23807.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经允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造成被查封、冻结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玉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海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