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5551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华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888XC,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后街14号(易家坝天然气公司)1栋1单元6楼1号。
法定代表人:白敏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平,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79121Q,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盛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市涪陵华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华洋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涪陵华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兴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汤济恺
书 记 员 胡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