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97912-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8808-0,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七牌坊金象世家生活广场D-36。
法定代表人周巧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97698.66元及利息,并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了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船舶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02执恢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明辉
审判员  张太友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查焱伟